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庆云县发改局、庆云县公安局、国网庆云县供电公司联合开展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盗拆或者破坏电力线路杆塔、变压器,盗割电力导线、电力电缆、拉线,盗窃电缆井盖、监拍装置等附属设施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坏电力设施及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不可以从事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上述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未制定安全措施、未经审批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严禁在线路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积物品及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造成基础设施破坏的或拒不改正的,由相关的单位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严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售卖、悬挂氢气球;不得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米的区域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对已存在的简易板房、棚膜、防尘网、防鸟网、地膜等漂浮物户主要加固压牢,及时收集输电线路附近驱鸟彩带、铝箔保温膜、废弃棚膜等漂浮物。
四、严禁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建设或者设施抢修异常进行;或是扰乱电力生产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异常进行。上述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以占有电能为目的,实施以下窃电行为: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采用其他方法窃电。实施窃电行为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禁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碍变电站维护人员进站,因此造成电力设备故障影响当地用户正常用电或造成设备损坏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八、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爱护电力设施,主动检举揭发蓄意破坏、偷盗电力设施、侵占输电线路通道、窃电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充分的利用电力设施巡视维护、现场执法、用电检查等时机,加强对电力设施周边群众的普法宣传,动员广大群众热情参加依法护电。